(2015)平执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秦正元与苟明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正元,苟明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224号申请人秦正元,男,羌族,生于1973年1月9日,住平武县旧堡羌族乡。委托代理人张成洪,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苟明金,男,羌族,生于1977年1月25日,住四川省平武县旧堡羌族乡。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秦正元诉被申请人苟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秦正元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苟明金应在平武县旧堡羌族乡领取的工程款4.5万元予以保全,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自愿为该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苟明金应在平武县旧堡羌族乡领取的工程款4.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光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