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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牛宏伟与柳晨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宏伟,柳晨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23号原告牛宏伟,男,汉族,药师。被告柳晨光,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宏伟诉被告柳晨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12元,减半收取580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峰审 判 员  梁永芳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邱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