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3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谭毅与陈运行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X,陈运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963号申请执行人谭X,男,2003年6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陈运行,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谭X与陈运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12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X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运行按照判决书给付案款122139.8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谭X与被执行人陈运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谭X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陈运行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谭X的撤销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123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刘恩水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文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