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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书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艳,胡学明,吴江市南新喷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0709号申请执行人李书艳。被执行人胡学明。被执行人吴江市南新喷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环路西侧(林桑场)。法定代表人胡学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李书艳与被告胡学明、吴江市南新喷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嘉兴市��洲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嘉秀商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被告胡学明欠原告李书艳借款本金127万元,利息10.2万元,共计137.2万元,于2014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清,如逾期,则从逾期之日起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吴江市南新喷织有限公司为被告胡学明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被告无其他异议;四、案件受理费17418元,减半收取8709元,由被告胡学明和吴江市南新喷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期,因二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李书艳于2014年12月10日向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80709元,执行费用16207元,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委托本院执行。胡学明���为被执行人的在本院涉案众多,截止2015年2月2日已有7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总标的26754460.26元,本院决定合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二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二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或线索。本院向银行、房地产相关管理部门等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查明被执行人胡学明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新南路116-114号(房产证号:02××15,面积87.96平方米)、116-214号(房产证号:02××16,面积213.26平方米)房地产二套;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市南新喷织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环路西侧(房产证号:02××58,面积7775.18平方米;房产证号:02××64,面积7713.37)房地产二套。因本案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2014年9月22日委托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胡学明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新南路116-114号、116-214号的房地产进行评估。2014年10月23日江苏正在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新南路116-114号房地产评估价格为317.15万元,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新南路116-214号房地产评估价格为125.01万元。本院将评估结果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并以公告方式告知被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对评估结果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于2014年11月3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发��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胡学明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新南路116-114号、116-214号房地产以总评估价442.16万元为底价进行拍卖的公告信息。2014年12月15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的竞拍活动中,上述二套房地产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对被执行人胡学明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新南路116-114号、116-214号房地产以353.73万元(取总评估价442.16万元的80%)为底价进行拍卖的公告信息。2015年1月1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的竞拍活动中,上述二套房地产由买受人吴秋华、张颖智以4517300元竞得。扣除评估费19000元,扣除抵押优先受偿款2113994.56元,扣除退还诉讼费127554元,余2256751.44元。扣除相关其他案件执行费用后,分配比例为8.20%,本案分配得款112654元,退还本案诉讼费8709元,本案共计得款121363元(含���讼费)。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学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吴江市南新喷织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因他案正在进行评估、拍卖,若能成功变现本案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于2015年2月4日通知相关当事人召开了债权人会议,介绍了执行情况及以上分配方案,相关当事人均同意此方案,对未受偿部分,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目前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的有效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将执行款121363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拍卖标的物调查情况表、拍卖通知、网络司法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收款凭证、债权人会议笔录、意见书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学明名下的二套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拍卖得款4517300元。在扣除相关优先款项、费用后,本案依法参与分配,共计得款121363元(含退还诉讼费8709元)。被执行人吴江市南新喷织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正由本院因他案进行处置,待财产成功变现后申请人可依法申请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4)嘉秀商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赵 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嵇浩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