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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蓝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64号原告蓝某。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蓝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俊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