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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兖执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唐焕玲与朱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焕玲,朱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兖执字第890号申请执行人:唐焕玲。被执行人:朱琳。本院在执行唐焕玲诉朱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琳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兖民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20000元,实际履行22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国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晓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