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兖执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唐焕玲与朱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焕玲,朱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兖执字第890号申请执行人:唐焕玲。被执行人:朱琳。本院在执行唐焕玲诉朱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琳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兖民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20000元,实际履行22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国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晓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