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费执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临沂恒佳建筑配套产品有限公司与费县坤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恒佳建筑配套产品有限公司,费县坤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费执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恒佳建筑配套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乐奎,董事长。被执行人费县坤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如海,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费民初字第220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费县坤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玉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