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智与张志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智,张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男。委托代理人:李庆海,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智因与被上诉人张志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敦化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2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敦化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27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敦化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上诉人张智。审 判 长 李照令代理审判员 秦承兰代理审判员 金京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香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