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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智与张志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智,张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男。委托代理人:李庆海,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智因与被上诉人张志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敦化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2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敦化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27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敦化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上诉人张智。审 判 长  李照令代理审判员  秦承兰代理审判员  金京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香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