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莲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朱艳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437号原告上海莲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飞。被告朱艳芳。委托代理人陈锋(系原告丈夫),男,汉族,1986年1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渣津镇田西村十一组。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莲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军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 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