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法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法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百中民一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德珠,张岩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2013)百中民一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张正全在乐业县农村信用社桥头分社有存款收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张正全在乐业县农村信用社桥头分社账号为64×××08存款3000元。并责令陈德珠自觉履行余款。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百中民一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永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宝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