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盛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859号申请执行人盛某某,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申请执行人盛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北民大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终结,故本案终结执行。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凭此裁定无需在交纳执行费用,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北民大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