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卧龙湖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丽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卧龙湖置业有限公司,王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卧龙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建萍,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丽芬,女,1981年7月30日生。申请执行人南京卧龙湖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丽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秦商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京卧龙湖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秦商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 行 长 叶运思执 行 员 吴良根执 行 员 苏 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武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