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金贤金与金荣富、郭梅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贤金,金荣富,郭梅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835号原告:金贤金。委托代理人:徐剑德。被告:金荣富。被告:郭梅仙。原告金贤金诉被告金荣富、郭梅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7287元及利息123元(利息已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之后利息仍按月利率15‰计付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欠款数额以法院计算为准。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韦海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剑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荣富、郭梅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二被告系夫妻。2006年,原告承揽被告家塑钢窗户业务。2010年2月11日,双方经结算,由被告郭梅仙出具欠条1份,确认尚欠10620元,到同年3月付清,月息1分5厘。2012年1月19日,被告郭梅仙再次出具欠条1份,欠款数额将利息计入,共计14650元。2013年1月19日,被告支付原告款项10000元。2013年2月8日,被告金荣富出具欠条1份,确认尚欠7287元,月息1分5厘。本院据被告欠款、支付款项的数额、时间、利息约定,按先付利息再扣本金的顺序计算出,至2015年1月24日止,二被告尚欠原告欠款5262.57元,及未支付利息947.23元,该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荣富、郭梅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金贤金欠款5262.57元,并支付利息947.23元(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1月24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金荣富、郭梅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韦海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飘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