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民初字第0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陕西唐都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镇安县铁厂镇恒通管道安装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唐都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镇安县铁厂镇恒通管道安装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718号原告:陕西唐都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金花路南端唐都机械厂内。法定代表人:刘兴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欢。被告:镇安县铁厂镇恒通管道安装队,住镇安县铁厂镇大寨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唐都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镇安县铁厂镇恒通管道安装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唐都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唐都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78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