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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永红与罗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红,罗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初字第102号原告李永红被告罗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红诉被告罗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红于2015年2月13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永红承担。审判员  邓万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