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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江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江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387号原告马某某,男,1957年8月10日生,住民权县。被告江某某,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住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江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国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