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字第4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蔡勇与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勇,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C}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447-2号申请执行人:蔡勇,男,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波,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齐民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叁拾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继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