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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吴小雅与佛山市金果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黄嘉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雅,佛山市金果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黄嘉明,吴小静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8号原告吴小雅,女,住广东省惠东县。委托代理人杨伟、赖健军,系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金果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黄文侠。被告黄嘉明,男,住佛山市禅城区。第三人吴小静,女,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吴小雅诉被告佛山市金果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金果公司)、黄嘉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小雅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伟、赖健军、被告佛山市金果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文侠、第三人吴小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嘉明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金果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签订了《商品房预购协议书》,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金果公司出售一套房产予原告。原告得知金果公司无法履行上述合同,经协商,2014年8月1日,原告与金果公司签订《退款承诺书》,约定金果公司于60日内退还全部购房款并承担赔偿责任,约定退款期限届满后,金果公司没有依约退款。其后,原告与金果公司与2014年11月11日签订《退款协议》,约定金果公司于30日内退还所有购房款,逾期支付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原告因追讨购房款产生的所有费用,另被告黄嘉明自愿作为担保人在该协议上签名。但两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为此,诉请:1、被告佛山市金果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退还购房款520600元;2、被告佛山市金果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退款协议约定的资金占用费10000元,并以5206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违约金(暂计至2014年12月22日为10000元),以及由于追讨退房款而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3、被告黄嘉明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金果公司辩称,金果公司同意返还购房款520600元、支付资金占用费10000元,支付律师费4000元。对原告主张违约金利率没有意见,应按退款协议的约定执行。被告黄嘉明没有答辩。第三人吴小静陈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第三人明确不在本案主张权利。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原件1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人口信息查询资复印件各1份,证明两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商品房预购协议原件1份。4、持卡人存根原件2份。5、2014年3月13日收据原件1份。证据3-5证明原告与被告金果公司之间曾签订商品房预购协议,并据此收取原告购房款。6、退款承诺书原件1份。7、退款协议原件1份。证据6-7证明被告因无法履行商品房预购协议而承诺退还购房款及因追讨该款项而产生的所有其他费用。8、广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1份,证明原告因追讨购房款而产生的费用情况。经质证,被告金果公司和第三人均对原告的证据1-8无异议。被告金果公司在诉讼中举证如下: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件1份,证明黄文侠成为金果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在原告与金果公司签订预购协议之后。经质证,原告对金果公司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仅能证明金果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内容与本案无关。第三人对金果公司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第三人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被告黄嘉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没有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辩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当事人对原告和金果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3月9日,原告支付10000元予被告金果公司。2014年3月1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金果公司(甲方)签订《商品房预购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认购佛山市南海区**单元住宅物业,面积104.12平方米,总价为520600元。乙方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天内向甲方支付520600元。甲方暂定于2015年5月1日前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在取得预售许可证的8个月内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交付使用。双方还约定各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同日,原告支付510600元予被告金果公司。被告金果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预购订金520600元。2014年8月1日,原告、第三人(原告代签)作为甲方与被告金果公司(乙方)签订《退款承诺书》一份,约定甲方与乙方于2014年3月13日签订的商品房预购协议提前终止,本协议签定起60天内乙方一次性退回所收购房款1041200元。乙方并支付资金占用费10000元,若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退款期内退款,另按占用资金时间支付二倍同期利息等。2014年11月11日,原告作为甲方代表,代表原告与第三人,与被告金果公司(乙方)、黄嘉明(丙方)签订《退款协议》一份,约定甲方与乙方于2014年3月13日签订的《商品房预购协议》于2014年8月1日终止,乙方承诺自本《退款协议书》签订之日起30天内向甲方一次性退回所收取的甲方的所有购房款合计1041200元。乙方同意支付资金占用费20000元给甲方,若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退款期限内退款给甲方时,甲方有权采取一切有效途径追收款项,并由乙方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所有费用)。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由乙方负责。乙方拖欠退款期间,乙方按欠付金额以每月2%计付迟延付款违约金予甲方。丙方同意对乙方上述全部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第三人及被告金果公司在诉讼中共同陈述退款协议中的1041200元为原告和第三人各支付的购房款520600元、20000元资金占用费为被告金果公司向原告和第三人各支付10000元。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8000元。原告在诉讼中陈述该8000元由本案及(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9号案件的律师费各4000元组成。本院认为,原告已举证证明于2014年3月实际支付合计520600元予被告金果公司,原告请求被告金果公司返还520600元、另行支付10000元资金占用费,被告金果公司对原告的请求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诉讼中确认本案诉讼发生律师费为4000元,被告金果公司应根据退款协议赔偿4000元律师费损失予原告,原告律师费请求超出本院核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约定被告金果公司应于退款协议签订之日起30天内即2014年12月10日前向原告退还520600元,被告金果公司未能按约定退还,应根据退款协议约定自2014年12月11日起另行计付违约金予原告,本院对原告主张从2014年11月12日起计收违约金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收违约金,被告金果公司没有异议,被告金果公司应以5206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的违约金予原告,本院对原告的违约金请求超出本院核定部分不予支持。被告黄嘉明自愿为被告金果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对金果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嘉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金果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520600元予原告吴小雅。二、被告佛山市金果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0000元予原告吴小雅。三、被告佛山市金果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4000元予原告吴小雅。四、被告佛山市金果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5206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上述第一项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予原告吴小雅。五、被告黄嘉明对被告佛山市金果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吴小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0元,由两被告负担4623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 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蓝斯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