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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曹安闯、XX明与XX明、阜阳市开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安闯,XX明,阜阳市开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45号原告:曹安闯,驾驶员。委托代理人:阚新宽,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明,农民。被告:阜阳市开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负责人:张洪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柱,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安闯诉被告XX明、阜阳市开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曹安闯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XX明、阜阳市开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曹安闯申请撤回对XX明、阜阳市开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安闯撤回对被告XX明、阜阳市开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秦明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