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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德阳鑫科能电力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鑫科能电力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保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德阳鑫科能电力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勇。被执行人: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华伟。被执行人: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富祥。申请执行人德阳鑫科能电力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第97-1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15年1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保字第97-1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苏琼瑶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金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