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林志斌与林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斌,林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94号原告:林志斌。委托代理人:汪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于阳,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家。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斌与被告林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志斌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志斌负担。审 判 员 洪妙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