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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武汉维治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维治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005号原告武汉维治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汤逊湖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东辉,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广,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栋25层、26层。负责人丁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向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维治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维治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维治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维治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80元,由原告武汉维治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