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城法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赖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城法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10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9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公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细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被告人赖某甲伙同赖某乙(已判刑)在河源市源城区盲塘东巷15号放置了一台捕鱼机供他人赌博,并聘请张某、罗某某(均已判刑)作为该赌场工作人员,负责上分、收赔钱等工作,张某、罗某某均在该赌场工作两个星期,非法营利一万多元人民币。2013年9月12日,公安人员在上述赌场当场抓获赖某乙、张某、罗某某及参赌人员赖某丁、童某某、舒某某、刘某、赖某丙,并缴获赌博用的捕鱼机一台。2013年10月23日,被告人赖某甲在河源市源城区长安街长安新村小区出租屋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捕鱼机;书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上网追逃人员删除表、户籍证明;同案人赖某乙、张某、罗某某供述;证人赖某丁、童某某、舒某某、刘某、赖某丙、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和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罪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赖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赖某甲适用缓刑。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春霞代理审判员 邹小珊代理审判员 叶伟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素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