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刑执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书营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刑执字第1093号罪犯刘书营。现在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10)巩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书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刘书营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10)郑刑一终字第16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曾减刑一次,共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于2014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在河南省第四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自2002年以来,被告人刘书营出于犯罪目的,先后网罗刘保华等多名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刘书营为首,以被告人刘保华等为骨干,以刘明宪等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通过开设赌场,强揽工程等非法���罪活动,非法敛取经济利益,在巩义市站街镇及周边乡镇横行霸道,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治安和经济秩序。罪犯刘书营系患病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书营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书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长伟审 判 员 张 强人民陪审员 武晓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