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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柴某某诉被告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412号原告:柴某某,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纽某某,女,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诉被告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已合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咏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晓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