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泰祥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泰祥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73-1号原告: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杨根宏。被告:深圳市泰祥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原学东。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99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9499.5元,由原告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晋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