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行非审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黄石市西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饶成、王芙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石市西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饶成,王芙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行非审字第00027号申请人黄石市西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飞云街8号。法定代表人柯国才,局长。被申请人饶成。被申请人王芙蓉,系饶成妻子。申请人黄石市西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2013年5月27日作出的西计生征决(2013)第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黄石市西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撤回执行审查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黄石市西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撤回审查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黄石市西塞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审查申请。审 判 长 罗治荣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程良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谈 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