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建忠与陈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忠,陈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135号原告刘建忠,男,1963年9月2日生,汉族,经商,住全南县金龙大道***号。委托代理人黄一龙,江西全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鸣,男,1968年3月9日生,汉族,经商,住全南县城梅南巷31号,现住全南县城城管局环卫所。原告刘建忠与被告陈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忠的委托代理人黄一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建忠诉称,2013年10月9日,被告因经营向原告借款47000元,借期3个月,月利率3%。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利息支付至2014年1月9日。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判令被告陈鸣归还借款47000元,并从2014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由被告方承担诉讼费。被告陈鸣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9日,被告陈鸣以经营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7000元,原告与被告陈鸣签订借据和收据各1份。被告陈鸣在借款协议书和收据上签名、捺印。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从2013年10月9日至2014年1月9日止,约定月利率为3%。期间,被告陈鸣向原告支付了2014年1月9日之前的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陈鸣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原告经催收未果,诉至本院,判令被告陈鸣归还借款47000元,并从2014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由被告方承担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告委托代理人黄一龙在庭审中的陈述,借款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鸣违反借据约定,未及时归还借款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且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鸣应当归还原告刘建忠的借款47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限被告陈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元。由被告陈鸣承担,限付款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梁永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钟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