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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湖南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湘潭市鑫湘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湘潭市鑫湘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8470670-1,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路78号。法定代表人胡建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湘潭市鑫湘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02238-9,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冷水冲。法定代表人郭月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潭中民二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市鑫湘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为2576000元,2015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湖南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递交申请执行书,同日本院立案执行,2015年2月1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潭中民二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海洋审 判 员  廖继钰代理审判员  高范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