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孙德鸿诉汪能勇、杨正XX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鸿,汪能勇,杨正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319号原告孙德鸿,男,生于1979年6月1日,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汪能勇,男,生于1979年2月2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杨正康,男,生于1970年12月05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鸿诉被告汪能勇、杨正XX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德鸿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孙德鸿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德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孙德鸿负担。审判员 王思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彦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