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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行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代丽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丽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谯行初字第00035号起诉人:代丽群,女,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2015年2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代丽群的起诉状,其诉称:起诉人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风华社区居委会张胡庄59号拥有一处房产,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2013年10月开始,有关单位就口头通知起诉人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必须搬走,但是起诉人房屋征收决定,仅仅看到风华社区居委会门口挂了块“北部新城8号还原小区拆迁指挥部”的标示牌,且给予的房屋征收补偿严重不公,起诉人未能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4年10月2日,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起诉人下达(谯汤)第141002-1号《限期拆除通知书》,起诉人认为该《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严重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谯汤)第141002-1号《限期拆除通知书》。经审查,本院认为,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起诉人起诉前已于2014年10月3日将(谯汤)第141002-1号《限期拆除通知书》予以撤销,因此起诉人要求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已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代丽群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万玉红审判员  侯淑玲审判员  梁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