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328号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向X。委托代理人胡XX,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朱XX,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春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职威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