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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终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谢同刚与李晓红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同刚,李晓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0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同刚,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红,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上诉人谢同刚因与被上诉人李晓红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4)烈民一初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同刚以与被上诉人李晓红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谢同刚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同刚撤回上诉。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47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上诉人谢同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雷雨审 判 员  张少丽代理审判员  王冬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巧娴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