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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调确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杨绍兴与张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绍兴,张超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调确字第168号申请人杨绍兴,男,汉族,1987年5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申请人张超,男,汉族,1952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申请人杨绍兴与张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2月13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编号2015-02-108调解协议,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杨绍兴与申请人张超达成的编号2015-02-108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该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