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4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潘汝勇与被告王茂海、林梅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汝勇,王茂海,林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444-1号原告潘汝勇。委托代理人侯国华,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运恒,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茂海。被告林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汝勇与被告王茂海、林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林梅的XX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宝缘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原告申请的标的额156894元,查封被告林梅名下的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宫伟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