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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槐民初字第2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甘爱枝等与济南市水利局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爱枝,金荣元,济南市水利局,济南腊山分洪工程管理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槐民初字第2590号原告甘爱枝,女,195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金荣元,男,194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中铁建工建厂局二处退休人员,住济南市。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靳萍,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建国,男,196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中铁建工建厂局二处职工,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水利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曰良,局长。委托代理人许永娟,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杨,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腊山分洪工程管理站,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XX,站长。委托代理人肖春美,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杨,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甘爱枝、金荣元诉被告济南市水利局、济南腊山分洪工程管理站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甘爱枝、金荣元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高 峰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付玉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