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民终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董冬兵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句容市公路长途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董冬兵,句容市公路长途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终字第1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黄山南路20号德润大厦10楼。负责人杨铁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晨飞,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冬兵。委托代理人费宁荣,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市公路长途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二圣路句容汽车站。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万生,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董冬兵、被上诉人句容市公路长途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朱云云代理审判员 邓 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