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敏与深圳市永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杨利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深圳市永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杨利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83号原告陈敏,女,回族。委托代理人万诚,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永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建军。被告杨利全,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