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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敏与深圳市永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杨利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深圳市永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杨利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83号原告陈敏,女,回族。委托代理人万诚,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永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建军。被告杨利全,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