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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泗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长兴永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长兴雨润茶叶种植基地与长兴雨润茶叶种植基地、黄际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永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长兴雨润茶叶种植基地,黄际来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泗商初字第105号原告:长兴永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云山。委托代理人:许火堂。委托代理人:方彦雯。被告:长兴雨润茶叶种植基地。负责人:赵青。被告:黄际来。本院在受理原告长兴永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雨润茶叶种植基地、黄际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兴永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金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