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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陈智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9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智捷。辩护人白明靖,上海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智捷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智捷及本院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白明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陈智捷为偿还赌债,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凌河路XXX号,使用已经无效的房产证作抵押借款的方法,骗得被害人甄甲人民币35,000元。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陈智捷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凌河路XXX号,采用上述同样方法,骗得被害人甄甲人民币20,000元。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陈智捷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凌河路XXX号,采用上述同样方法,骗得被害人甄乙人民币20,000元。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陈智捷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智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甄甲、甄乙的陈述、证人杨甲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协助查询财产通告书、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以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智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智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能够自愿认罪,家属帮助其退缴了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综合考量后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陈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智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退缴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陈智捷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 波审 判 员  李俊英人民陪审员  戴雨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