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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八公山支行与淮南市百善经贸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5)淮执字第00080-2号淮南市车管所:我院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八公山支行诉淮南市百善经贸有限公司、周峰、周善新、朱炜的(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14-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周峰名下,车牌号为皖D622**的车辆一台。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更、过户等手续。附:(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14-1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