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徐中海,杨春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徐中海,徐中于,杨春红,张万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939号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西湖路52、54、56、58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8247-4。负责人马又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涂绪,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灏,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中海,男,汉族,1975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徐中于,男,汉族,1969年8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杨春红,女,汉族,1977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被告张万兴,男,汉族,1970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徐中海、徐中于、杨春红、张万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8元,由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负担。审 判 长 潘 登人民陪审员 蒲兴华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