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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章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于宁夏中卫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2012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9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沙检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2月9日以卫沙检刑变诉(2015)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章某到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东街小辣椒川菜馆内,盗窃蒲某某1部价值2528.40元的白色苹果4S手机。2014年9月3日,被告人章某因吸食毒品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民警抓获,其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盗窃的犯罪行为。另查明,被告人章某于2012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手机销售单、案件来源、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卫沙公(文昌)强戒决字(2014)第35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2)沙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书,中卫市价格认证中心卫价鉴字(2014)9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章某的辨认笔录,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528.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章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保宇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项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五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