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秀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姚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秀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军,户籍地湖南省会同县。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1日被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吸毒于2013年6月5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因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同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9月1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军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依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姚军伙同“小白”(另案处理)至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网禾网咖,盗走网吧内10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价值人民币17140元。窃后销赃。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作案工具及损坏主板的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清单、收款收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张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网吧监控截图、视图分析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14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军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军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姚军退赔本案尚未追缴的赃物折价款,发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仁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