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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杜广智与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履行发放养老保险金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广智,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朝行初字第21号原告杜广智,男,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被告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959号。法定代表人蒋延辉,局长。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通江路13号。原告杜广智诉被告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履行发放养老保险金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广智自愿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杜广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广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杜广智承担。审 判 长  王晓光审 判 员  杜汉悦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