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刑终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孙喜路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喜录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刑终字第00251号原公诉机关侯马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喜录,男,1953年5月8日出生。1997年7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批准逮捕,1997年12月31日被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1998年12月11日被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00年3月17日被执行逮捕,2002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侯马市人民法院审理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喜录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00年8月22日作出(2000)侯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原公诉机关未抗诉,原审被告人孙喜录未提出上诉,该判决于抗诉、上诉期满后发生法律效力。2001年7月16日,原审被告人孙喜录向侯马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01年12月7日,侯马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决定再审,于2002年8月29日作出(2002)侯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原公诉机关未抗诉,原审被告人孙喜录未提出上诉,该判决于抗诉、上诉期满后发生法律效力并已于2002年10月15日执行完毕。2012年2月12日,孙喜录就本案向本院进行申诉,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2)临刑监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指令侯马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侯马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侯刑监字第01号再审决定书,对本案提起再审,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侯刑再字第01号刑事裁定,维持侯马市人民法院(2002)侯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喜录不服,以侯马市人民法院(2002)侯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定罪量刑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侯马市人民法院(2014)侯刑再字第01号刑事裁定,改判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裁定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侯马市人民法院(2014)侯刑再字第01号刑事裁定;二、发回侯马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锐审 判 员 徐 渊代理审判员 梁祥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