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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1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232-1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为陕西省神木县北元化工厂,该案应当移送至神木县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神木县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祁晓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欣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