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灵宝市房产管理局与何灵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灵宝市房产管理局,何灵香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0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灵宝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灵宝市。法定代表人李化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克,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上诉、举证质证、变更诉请、出庭辩论、和解、签收文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灵香。委托代理人马跃峰。系何灵香妹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灵宝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灵宝市房管局)因与被上诉人何灵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灵宝市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陈克,被上诉人何灵香的委托代理人马跃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灵宝市房管局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旭飞代理审判员 李 剑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肖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