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卓某某、赵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53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卓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1日被羁押,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1日被羁押,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某某、赵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1月起,被告人卓某某、赵某某利用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南路海城大厦的“珠海市铂普电脑有限公司”作掩护,非法经营信用卡套现业务,使用POS机为信用卡持卡人非法抬去现金,并收取刷卡金额0.5-1%的刷卡手续费。经查,被告人卓某某、赵某某共为蔡某某刷卡套现人民币141485元,黄某某刷卡套现人民币141485元,为梁达飞刷卡套现人民币16000元,共计人民币1716737.62元。同年11月11日,被告人卓某某、赵某某在珠海市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卓某某、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卓某某、许某某、黄某某、梁某某、蔡某某、曾某某、马某某、蔡某某、林某某、林某某、庄某某、蔡某某、黄某某、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签购单、对账单、公司成立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柜面系统截图、银行交易流水、开户资料、支付业务清单、交易流水、客户个人信息、涉案账号流水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虚构交易的方法,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卓某某、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卓某某、赵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卓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玉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雪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