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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二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刘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二初字第00380号原告郑某某,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义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1971年9月26日出生,职工,住义县。被告刘某,男,46岁,汉族,个体业者,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某某以自己与被告刘某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宪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