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二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刘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二初字第00380号原告郑某某,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义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1971年9月26日出生,职工,住义县。被告刘某,男,46岁,汉族,个体业者,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某某以自己与被告刘某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宪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颖 微信公众号“”